本人于2008年8月初经过B公司总部面试通过,约定年薪为16万,职级为长
沙分公司副总经理兼KA部经理,试用期为3个月,劳动合同时限为3年。
于贝因美入职前我在A企业任职,得到领导及同事的一致好评,经贝因美
多次催促下我于原单位交了辞职报告,并谢绝了公司的一再挽留,2008年
8月18日至B总部入职,进行入职培训,培训完毕后总部却要求我去成都,
本人予以拒绝(因为事先约定地点为湖南),因此而导致领导对我有成
见,后来总部安排我到湖南负责KA,现试用期已满,公司却并没有按原来
协商的岗位安排我继续KA工作,也没有说明我任何不能胜任该岗位理由,
并口头通知我解除劳动合同。
我觉得公司这种做法存在欺骗和违约行为:
1、 入职前以高薪为诱惑骗取我的加入
2、 入职后不按事先谈好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安排
3、 转正后不按约定工作岗位安排
4、 试用期满后随变改变薪资待遇
5、 入职时签定的劳动合同本人至今没有拿到、]
6、 星期六正常上班
7、 保险交纳不是按本人工资计算的
由此本人申请做出如下劳动促裁申请:
1、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
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人工资约定为年薪15.9万,即每月工资应为13250元,试用期每月应收
到工资为13250*0.8=10600元,实际每月收到工资为8.18-8.30工资
3815.52元,9月7258.51元,10月工资7500.06元。公司正常至10月30日止
总计应发工资:8月6745.452(因为双休日正常上班);9月13250元;10
月13250元(未含星期六上班工资);8-10月应补发工资为:14671.36
元。
2、单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需要向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时,其标准
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
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解除合同
应提前一个月通知。
公司应付补偿金:一个月代通知金13250元,半个月经济补偿工资6625
元。
3、双休日上班应双倍支付工资,即9-11月星期六上班共12天,应付工资
14454元。
4、公司应付11月工资13250元
5、公司应付12月至离岗日工资
6、公司造成我于原单位离职经济补偿损失35000元,又导致我失业,所以
贝因美应予以赔偿35000元。
7、保险补缴
以上要求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