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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健律师
所在城市:
湖南省-长沙市
执业证号:
18002004111765
执业事务所: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
地址:
袁家岭鑫天大厦8楼
邮箱:
dt1213@163.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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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请问一个问题,麻烦您指教: 中国电信长沙分公司2005年5月与高校学生之间可以签定的一份高校 通协议中,有这么一条:乙方(高校学生)连续欠费两个月,甲方(中国 电信)将对小灵通做停机处理,直到欠费缴清才恢复使用。从2005年5月 22日至2005年7月21日为两个月(这是去年电信和移动、联通公司的计费 周期),小灵通用户未交纳任何费用,但电信在2005年7月22日至8月未做 停机处理。事实上,由于小灵通在5月份或6月份被盗,没有挂失,造成7 月22日至8月21日之间被恶人恶意通话产生巨额话费。这一事实,电信公 司是否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小灵通使用者也是否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谢谢,麻烦您指教了!
2006/7/4 0:00:00
关键是这一条:乙方(高校学生)连续欠费两个月,甲方(中国 电信)将对小灵通做停机处理,直到欠费缴清才恢复使用。是以什么 形式出现在合同里的 如果当初是作为甲方一项权利,那么电信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为权利可 以放弃,可以不行使.所以电信不会为超期盗打的损失负任何责任. 如果仅是义务(但基本不可能),你可要求赔偿.但这一条一般都做为电 信方的权利出现在合同里的.故你不能对他没行使权力的行为有任何 置疑.
回复者:律师
2006/7/8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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